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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因病夭折医院护理记录缺失
江西省景德镇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医院对患儿死亡担责30%
作者:付强 朱海


  本报南昌讯(付 强 记者朱海)患儿在医院住院后不治而亡,院方提供不出护理记录。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患纠纷案,一审判决医院对患儿死亡担责30%,赔偿患儿家长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10年12月3日,对于景德镇市的吴女士来说,是一个悲痛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她永远地失去了出生刚满3个月的儿子——双胞胎中的老大小淞。同年11月30日上午,吴女士发现小淞不停啼哭,伴有腹胀痛等情况,遂将其送往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经诊断,医院确诊小淞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脏病,后又疑诊同时患有白血病、败血症、肝脾肿大等疾病。
  同年12月3日上午,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给小淞家长下发病危通知书。在家长签字同意后,小淞被送往南昌市抢救。转院途中,随行的该院主治医生及护士长发现小淞停止了呼吸。当时,主治医生询问吴女士如何处理,吴女士决定将小淞遗体直接送往景德镇银坑坞墓地安葬。
  安葬小淞后不久的12月6日,吴女士双胞胎中的小儿子被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查出患有丙肝阳性。为了确认病情,吴女士带孩子到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得出的结论则是丙肝阴性。
  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让吴女士对小淞的死因产生疑问。当天下午,她到景德镇妇幼保健院封存了小淞的就诊病历。在此过程中,吴女士发现,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下午6时之前,在此住院的小淞没有护理记录。经景德镇市医患调解中心调解无果后,吴女士将景德镇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55.6万余元。
  珠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淞住院治疗事实存在,原告之子与被告的医患关系应予确认。经法院比对,在小淞住院期间,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护理记录中,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下午6时之前无护理记录,被告虽存有异议但未加以反驳,故推定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9月30日,珠山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10月11日,患儿家长不服判决,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已经确定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为此过错承担70%的责任,显失公平”。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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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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