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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自动扶梯伤人设提示牌能否免责
作者: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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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今年“十一”长假,10岁的彤彤跟随外祖父母去某商场8楼吃自助餐。在乘坐商场自动扶梯时,彤彤一人跑在前头,年迈的外祖父母没能追赶上他。当乘自动扶梯至3楼时,彤彤探头向下张望,不慎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当即被送到附近医院。经诊断,彤彤右耳挫伤,花费医疗费等5700余元。
  事后,彤彤的父母找到商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以在自动扶梯旁设置了“小心碰头”的提示牌,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为由,拒绝担责。
  彤彤的父母想问,商场设置了提示牌就可以免责吗?
———◆回 答◆———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认为,商场拒绝担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彤彤在商场内乘坐自动扶梯,商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彤彤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尽管商场在自动扶梯旁设置了“小心碰头”的提示牌,但仅是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而没有进一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纠纷中,因彤彤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该事件中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商场设置提示牌并不能免责,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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