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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剑指理财产品销售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为了争相留住正把钱从传统存款账户转移出去的客户,各商业银行争相通过发行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来吸储。银率网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28日,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149款,一举创出年内新高。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急剧升温,收益率节节攀升,投诉率也水涨船高,这让监管层再度对银行理财产品念起了“紧箍咒”。 经历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中国银监会10月9日正式发布了包含80条内容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 《办法》),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定规。从明年1月1日起,虚假宣传、口头承诺等违规销售行为都在禁止之列,并实行“卖者有责”。

理财产品将分级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分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与之相对应,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也分为五级,也可再细分。
  不同级别的理财产品门槛也不一样。按照《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对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多家银行发现,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进行理财产品分级管理。如民生银行用数字分级,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农行则将理财产品依次分为“低”、“中低”、“中”、“中高”、“高”5级。也有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设置模糊。银行人士表示,由于新规明年才正式实施,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银行将加速理财产品的风险划分工作。

产品宣传禁虚夸

  误导消费者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顽疾,为此《办法》对理财产品宣传材料进行了严格限制。
  根据新规定,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等,均属严重违规。
  明年开始,银行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与此同时,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针对此前一些外币理财产品冠以“存款”之名让消费者误买的问题,《办法》规定,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销售文件明权益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明示消费者权益,设立风险揭示、客户权益须知专页。
  风险揭示书专页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告知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例如,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明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而在客户权益方面,《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商业银行需要调整收费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提前赎回。《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尤其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针对目前有些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并未拿到协议书的情况,《办法》规定,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销售活动严监管

  今年前九个月,全国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4751款,发行规模超过11万亿元,早已远远超越了去年同期的数据。而在6月底、9月底的季末冲刺时节,都会出现“超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出现,6月底曾出现了2天年化收益率7%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成为银行今年揽储的重要手段。一些银行人员为了完成任务,除了用超高收益率吸引眼球,不惜做出违规承诺,有些银行甚至与贷款一起搞捆绑销售。
  对此,《办法》要求,银行销售人员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此外,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以及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等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对于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管部门将责令限制改正,并可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20万至5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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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款理财产品未达最高预期收益率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9月到期银行理财产品共计1930款。公布了到期收益率的产品有1218款,其中有3款没有实现预期收益率。
  中国银行有两款同时发行的收益结构相同但投资币种不同的结构性产品到期仅获得较低预期收益率。“汇聚宝HJB11057—V(美元汇市争锋)理财产品”和“搏弈BY11376—V(人民币汇市争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共计64天。产品挂钩标的为美元兑日元即期汇率,期初汇率价格为81.05,按产品设计观察水平应为79.35,但投资期内汇率跌破了观察水平,因此产品到期仅获得较低预期收益率。
  广发银行的“薪加薪15号—黄金挂钩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期限为1年。产品设定了一个触发事件,即观察期内黄金价格曾经大于或等于期初价格的140%。若触发事件发生,产品到期收益率为0.36%;若触发事件未发生,预期收益率最高可达8%。由于近一年来黄金价格从1275美元/盎司飙涨突破1800美元/盎司,触发条件发生,因此产品到期仅获得最低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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