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今年该市各种供热收费标准作了规定,阁楼、地下室的采暖费收费有了新标准。
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算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m时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地下室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