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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坠入地下室致残
北京一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一审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作者:游婕


      本报讯(记者游 婕)李女士站在窗外的遮阳板上叫儿子回家吃饭,遮阳板突然断裂,李女士坠入深8米的地下室,造成残疾。事发后,李女士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11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赔偿李女士40多万元。
  李女士诉称,2010年10月23日上午,她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儿子家,踩在儿子家窗户外天井的遮阳板上叫儿子回家吃饭,遮阳板突然断裂使她坠入小区地下室中。虽被及时送去抢救,但她的身体已经构成严重伤残。目前,她腰椎以下无知觉,大小便不能自理,并且还需长期的康复治疗及护理,使她的肉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李女士认为,她坠入的天井下面的地下室深达8米,上面只覆盖了8毫米厚的塑料采光板,完全不能承重,附近却没有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在建筑物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义务,导致她受到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因此,李女士起诉两被告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李女士踩踏遮阳板,遮阳板不堪承重,导致其坠落。李女士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开发商辩称,自己只是该小区的建设开发企业,且已将小区交付使用。李女士称小区建筑质量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属三级,累计伤残率85%。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踩踏遮阳板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因此自身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开发商应保证建筑物及设施的稳固安全,并有义务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地方,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开发商在事发地周围并未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虽在事发后在遮阳板处书写警示标志,但仍不能免除其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7.6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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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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