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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10种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亮点是,监管部门将对被投诉的餐饮企业实施突击检查;餐饮企业不公示或滥用食品添加剂被视为信用不良,将被纳入“黑名单”,并予以重点监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如果餐饮服务单位被投诉举报涉嫌食品安全问题,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特定餐饮服务领域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监管部门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该办法还规定,地方监管部门要逐户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涵盖餐饮企业的行政许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日常监督和抽检、举报投诉处理、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内容。餐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一)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二)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六)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九)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企业,监管部门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曝光,予以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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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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