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西安讯(白树友 记者徐文智)近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这两个《条例》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西安市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等管理工作。符合规定的相关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收容流浪犬只。犬类经营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幼儿园,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无偿向村民推荐住宅设计图,定期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村委会应帮助村民做好住宅建设的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应分别由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由村民个人负责。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违反规定者,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