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部分地产商喊出降价补差价、原价回购
不像定心丸 更似迷魂汤
作者:何春雷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何春雷
  今年以来,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我国大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持续低迷,部分楼盘量价齐跌。在此背景下,各地一些楼盘作出降价补差价、原价回购等保值承诺,企图打破成交低迷困局。开发商的保值承诺对购房者来说,是“定心丸”还是“迷魂汤”?

调查给购房人吃定心丸

  日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金地朗悦楼盘对外宣布,将以合同形式向客户承诺不降价,如果今后该楼盘房价下降将以退房或者补差价的形式补偿老业主。
  12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金地朗悦楼盘看到,该楼盘位于地铁房山线良乡大学城北站以南,目前周边还没有开通公交车,公共交通只有地铁。该地块由金地集团去年12月以19.1亿元竞得,折合楼面地价6292.75元/平方米。该楼盘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今年9月25日开盘,目前一期在售,共6栋楼324套房屋,2013年5月交房,均价在1.7万元至1.9万元之间。在金地朗悦的对面,万科新里程地块还没有开发,与金地朗悦相比,万科新里程更靠近地铁车站,如果万科新里程售价低于金地朗悦,将对金地朗悦形成很大的降价压力。“目前房源已经不多,打算购买需要抓紧时间。”当天,一位赵姓售楼小姐对以购房者身份前来的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你们现在是一期,怎么保证以后房价不会降低?”记者问。“我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你可以在其中约定降价补偿或者原价回购内容。”售楼小姐表示。
  尽管开发商作出了降价补偿承诺,但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现,购房者对此并不买账。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显示,该楼盘从9月份开盘以来,截至12月6日,320套在售房源中,只有68套签约或预订。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该售楼处暗访时看到,前来购房的人并不多。一位购房人向记者表示,开发商承诺不降价只是一个噱头,不如直接降价。

现象降价补偿潮蔓延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各地不少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都采取了此类保值承诺的做法。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新城公馆楼盘日前推出了补差价的促销手段。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致电该楼盘售楼处获悉,此次承诺补差价的楼盘仅限于100套特价房。“在交房前3个月,如果新推出楼盘房价低于特价房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将会按照差价金额进行补偿,此承诺将写入购房合同。”售楼人员对记者说。
  11月24日,深圳市绿景香颂楼盘在官方微博上承诺保值回购:“2014年12月3日,业主有权申请以开发商指定方式,按合同价回购所售物业。”与此同时,深圳市另一楼盘保利十二橡树庄园也宣布,推出“3年回购,5%增值计划”,也就是说3年后其楼盘房产低于购买原价,开发商将原价购回,而且将给予总房款5%的增值补偿。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广东省东莞市“黄旗山1号”、江苏省南京市宏图上水庭院、山东省青岛市万泰随园等楼盘都作出了类似降价补差价的承诺,湖南省长沙市星语林阿普阿布楼盘甚至承诺降价双倍赔差价。根据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统计,11月至今,至少有20个城市的30余个楼盘作出类似“降价补偿”的承诺。

声音真降价未必能获补偿

  楼市交易惨淡时,开发商推出“降价补差价”、“原价回购”等促销方式并非今年才出现。早在2008年楼市低迷时期和去年“限购限贷”政策刚出台时,就曾出现过此类现象,不过当时房价呈现不断上涨的局面,因此很少出现退房或者补差价的情况。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开发商降价补差的承诺,很多人表示质疑。在搜房网金地朗悦论坛里,有网友表示:“房价暗降方法很多,明面上没降,实际上降了,那你拿开发商也没办法。”
  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承诺降价补偿只是开发商为了提高成交量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单纯的降价促销已难激起购房人购买欲望,开发商回款压力巨大,承诺降价补偿是为了让购房者对于房价变动没有后顾之忧,从而尽可能地促进房屋销售。”
  不过,张月分析认为,购房者购买所谓的降价补偿楼盘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使购房合同中明确降价补偿等条款,一般也不会非常详细。购房者仍需就相关细节进行约定,比如是一次性补差价,还是连续降价连续补偿;差价补偿款是即时到账还是延迟至交房结算前后;同质性房源如何界定等等。”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则认为,目前,不少楼盘的开发商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存在,公司存续的时间较短,且都承担有限责任。如果由于房价降幅较大或者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在涉及公司破产清算时,职工工资、国家税款优先追偿,退房款作为一般的债权,其受偿顺序比较靠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到时候购房者也有可能拿不到退房款和差价补偿款。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要闻【观察】】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不像定心丸 更似迷魂汤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