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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存单被取现 银行岂能无责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聂国春
  小偷入室偷走了价值13000元的4张存单后,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代理取走了存款。警方顺藤摸瓜将小偷抓获。小偷被抓了,失主的钱该找谁要?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81岁的李老太一怒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

到期存单谁都能取吗?

“一张已经到期的存单,在没有开户人身份证、没有密码的情况下,谁都能取走吗?”李老太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该对损失负责。
  银行方面则表示,李老太办理的是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定期储蓄到期后,李老太没有取出存款,所以原存款自动转存。按照规定,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营业网点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所以,银行不存在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银行有过错

  蓬莱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太4张存单正面打印有“自动转存”字样,但是存条背面“约定转存”项未选择打勾,也未加设密码和填写身份证号码。而且,银行提交的4张存款凭条中,身份证号码均不是李老太的身份证号码。
  法院认为,李老太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应以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银行在支付存款时,首先应确认支付对象是否为储户,即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像李老太岁数大了,身体不好,如果让女儿来取,那女儿应该带着李老太的身份证、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存单,即委托代理人代取行为是储户以足以证实其身份的证件及存单或存折为授权委托的标志,交他人(代理人)代为提取存款的行为。”主审法官说,“可是,小偷取走存款时,仅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并没有要求他出示李老太的身份证,便把13000元支付给了小偷,这个行为是有过错的。”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尽到储蓄存款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认为,李老太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存单作为李老太存款的重要凭证和取款的重要依据,她应该对存单加设密码,并加以妥善保管。但是,李老太没有妥善保管存单致存单被盗。存单被盗后,因未对存单加设密码,又未及时挂失,致其存款被盗窃犯取走,没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对自己的存款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今年12月5日判决银行赔付李老太存款损失4272元。

身边法案
·事件回放

  李老太家住山东省蓬莱市城西一个小村庄。李老太回忆说,今年2月5日,女儿接她去吃了一顿午饭。下午4点多回家时,发现家门虚掩着,被人打开了。她赶紧跑到藏存折的厢房查看,发现箱子被人撬开,4张存折不见了。总额13000元,存期均为3年。李老太立刻打电话报了警,又叫上女儿赶往镇上的银行挂失。赶到银行时,工作人员已经下班,无法办理挂失。寻思着银行下班存折也不会被提出来,李老太就先回了家。
  第二天一早,李老太又在女儿的陪伴下赶到银行挂失。令她大惊失色的是,工作人员告知,这4张存单已经在2月5日下午被人取走。
  颇具喜剧性的是,小偷王某取款时,在存折背面需要填写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的地方,他填写了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号。凭着这条线索,警方在一个月以后将王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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