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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职 保障民生
——三论“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作者:本报评论员


    ■本报评论员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千头万绪,事涉多方,其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十分关键。
  在分工趋于精细的当代社会,生产和消费日益分离。一件普通的日用消费品,从原材料到制成品,再到消费者手中,往往要经过复杂和漫长的链条。这一方面使得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行为难以被终端消费者识破,另一方面,也使得某一环节的问题被放大为整个系统的风险。也就是说,制造、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稍有不慎,都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乃至损害。因此,商品经济越发达,越需要作为规则制定者和仲裁者的政府积极履行职责,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加强检查监督等手段,尽可能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上世纪60年代开始,也是在消费品市场安全风波迭起的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相应法规,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消费产品的安全,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检验制度。1994年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一切,都为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商品和服务市场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在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同时,对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消费安全问题的关注力度,卓有成效地开展和推进相关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商品和服务标准中的安全指标,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消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商品和服务安全漏洞,改进质量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把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不是个别企业和行业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质量标准扶优汰劣、确保安全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把好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主要关口,督促行业、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注意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出现安全问题后及时为消费者解决问题;要加强对处理和预防消费安全事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涉及消费安全的重点领域进行抽查及监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也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站在这一高度,更加重视和支持消费安全的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构筑坚固堤防,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让消费安全这项重要的民生权益获得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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