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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卖废旧电力设施要出示身份证
作者:陈力玮 毛雨贤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陈力玮 毛雨贤记者顾艳伟)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卖废旧电力设施要出示身份证,收购方要登记造册。
  据广西区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从源头上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广西根据地方实际制定了《办法》,并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同时,对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等19项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据悉,近年来,广西频频发生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事件,直接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所造成的停电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2008年至2010年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万余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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