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国 本报记者 刘 铭
刚买的新车,因为脱挡问题需要更换变速箱总成,却被要求缴服务费;明明是自卸汽车,发票上写的车辆类型却是“拖拉机”……这些不合常理的怪事都发生在了同一辆车上。近日,四川消费者张淮渝就遇上了这样的怪事。对于自己花110600元购买的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重汽成都王牌公司”)生产的“王牌神骑2号”自卸汽车,张淮渝称自己至今也搞不明白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多的奇怪问题。
投诉:
“自卸车”变成“拖拉机”
2011年12月21日,四川巴中消费者张淮渝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2011年11月25日,他到云南订购了两辆“王牌神骑2号”自卸车,原因是在云南购买该型号车比在四川购买每辆可以节约3000元—5000元。而接车却在重汽成都王牌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生产基地。
张淮渝说,从2011年12月8日接车时起,两辆车就接连发生怪事,让他一头雾水。接车时即发现其中一辆存在变速箱9挡脱挡问题,厂里进行了调试,但在开车返回巴中的途中脱挡问题再次出现。回到家后,他第一时间找到了当地服务站,后经协调,重汽王牌公司同意为其更换一台变速箱,但服务站却要收取400多元的“服务费”。新车出现质量问题,更换变速箱却还要收费,他觉得不合理,因此没有接受。
据张淮渝介绍,2011年12月19日,他去交管部门上户时才发现,这辆自卸车的发动机没有合格证。此外,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动机缸体标注的汽车功率是140马力,而订购汽车时与经销商约定的却是160马力。“提到的车和我订购的车不一样。”张淮渝气愤地说。
张淮渝告诉记者,因为发动机没有合格证和迟迟没有收到购车发票等原因,车辆一直没法上户。在等待了半个月后,经销商云南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寄来了购车发票,然而发票上的车辆类型并不是车辆本身的类型,而是变成了“拖拉机”。此外,张淮渝缴纳的购车费用是110600元,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却只有78800元。
回复:
消费者不了解发动机编码规则
重汽成都王牌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1月5日两次给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作了书面回复,对消费者质疑的部分问题作了解释。回复称,客户所反映的车辆变速箱脱挡故障,经我公司万源服务站到客户家检查核实,该故障属调试和客户操作所致,并现场予以调校处理。
回复还解释道,客户所反映发动机动力与订车不符,经公司按该车发动机型号、机号与发动机生产单位核实,该车装配的发动机与客户订单相符,由于客户不了解发动机型号和机号的编号规则而导致误解。
对于消费者质疑的其余问题,不知什么原因,回复中并未涉及。2012年1月5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公司服务部经理杨可。杨可称,发票上写的“拖拉机”,属于云南地方政策所致,这在广西、云南一带是很正常的事。至于发票金额与实际付款不一致的问题,是经销商的行为,具体要问经销商。消费者到云南买车,到成都的厂家提货,实际上是经销商到厂家提货后再交付给客户,并不违反厂家销售规定。
回复说:“我公司所有产品都由全国各地经销商销售,由于经销商个别业务员对产品不熟悉,导致客户在服务咨询过程中造成误会并投诉。我公司将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和监督。”
解决:
商家赔偿消费者两万元
在本报记者的协调下,重汽成都王牌公司最终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全款退车,但不给予经济赔偿,且要将车开到重汽成都王牌公司工厂;二、免费更换变速箱总成,赔偿2万元损失。2012年1月2日,张淮渝经过再三考虑,选择了后者,并已免费更换变速箱总成,也拿到了赔偿款。
据重汽成都王牌公司服务部给记者的回复,该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派专车及服务人员到客户家里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处理,并更换了变速箱总成,客户表示满意。服务部经理杨可证实确实对消费者赔偿了两万元,但属于经销商行为。
据记者最新了解,该车也已以农用车名义顺利上户。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只有有了知情权,消费者才有甄别选择的权利,汽车市场和品牌也才能最终实现有序发展和优胜劣汰。从这起投诉可以看出,即使消费者接受了厂家给出的解决方案,对于之前的那些问题仍然是一头雾水,而厂家的解释也仍难以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