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通讯员何英学)日前,湖南省蓝山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经销85瓶假冒“郎”酒的当事人郑某予以“没收全部侵权白酒,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月8日,蓝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塔峰路一家烟酒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店和仓库堆放的共计85瓶“郎”酒在外包装上与相应品牌的正品极为相似,只是厂名为四川省古蔺县某曲酒厂,并非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封存涉嫌侵权的白酒,并立即与该白酒商标持有人取得联系。经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确认这批白酒为侵权产品。
蓝山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