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身边法案
·案情
储户存款时在银行走廊遭遇抢劫,银行是否需要承担安保不力责任?3月7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抢储户诉银行案。
2009年1月,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中山市板芙支行保安队长的王某发现中山市聚丰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邱某几乎每天都携带大量现金来办理业务,遂与老乡库某等密谋实施抢劫。
2009年3月4日下午,在邱某与同事携存款走进银行连接营业厅的走廊时,上述嫌犯持枪抢劫了装有34万余元现金和存折的旅行袋。案发后,王某等5名疑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共为聚丰园公司追回16.62万元。
此后,聚丰园公司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未能追回的17.73万元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法庭。
·交锋
聚丰园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整个事件中,邮储银行的保安队长王某向同伙提供了邱某每天到银行存款的信息,参与了抢劫的密谋。因此,邮储银行没有尽到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的代理律师则提出,银行在门口和营业厅内都配备了保安,而且安装了与警方联网的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案发后,银行方面又积极报警,银行已尽了安保义务。更为重要的是,王某在本案中的作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他已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理由要求银行为王某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判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这个合理限度应根据行业特点、经营场所的性质等情况来确定。
法院认为,虽然银行走廊不同于营业大厅,但该支行作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网点,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仅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大厅内。案发时的走廊与外围路面是存在明显区分的,且紧靠营业厅大门。因此,也是该支行提供安全保障的范畴。
法院还表示,虽然该支行按相关规定配备了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已经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该支行的保安能进行巡视,或者事发时能及时反应并予以制止、帮助追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适当的预防、震慑犯罪的作用。但该支行的保安员并无上述举措,甚至有保安员参与抢劫行动,该支行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聚丰园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考虑到该案是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聚丰园公司受损,被告支行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因此,法院判定该支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同时,基于原告选择的是合同之诉,法院认为板芙支行应先向聚丰园公司赔偿,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