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沈 佳 记者吴采平)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该省对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对民办幼儿园的上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规定,物价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
据记者了解,在该《细则》中明确规定,该省统一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其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坚持家长自愿原则,除体检费和外出活动费、乘车费外,未经该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同时,幼儿园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伙食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花费收取伙食费。
此外,该《细则》还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有关部门将依据幼儿园的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据记者了解,湖北省内各地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均应通过该省价格、省教育、省财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住宿费应由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才可对外公布,并按此标准收费。
对于民办幼儿园,该《细则》规定,其保育费、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自主定价后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报备案后才可执行收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成本监审,若所申报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价格主管部门则可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民办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另外,该《细则》还规定,幼儿园应按月或学期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班、亲子班等任何名目另外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不得教授小学内容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育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