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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安全事故责任应明确划分
作者:胡军


    ■本报记者 胡 军
  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学生春游事故以及事后处理结果来看,在春游中一旦出现学生受到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总会被列为第一责任人。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生春游中的安全责任问题缺少明确的划分和界定,这导致很多学校出于规避安全事故风险的考虑,不得不把春游改成室内游或干脆取消。此外,我国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评价机制也存在不足。在目前的机制下,一旦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即使该学校的办学成绩再好,也会因此被一笔抹煞,这也使得很多学校在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不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
  记者调查发现,从近期发生的多起春游过程中学生受伤的事故看,学校均被迫承担了全部责任。如广东省某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时,一名学生被风筝扎伤眼睛致残。当地法院判定,虽然学校将春游活动交给旅行社承办,但并不意味着就能免除或减轻学校的义务,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此外,学生在春游过程中因玩耍而受到伤害,法院判定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而被罚的案例在国内不胜枚举。
  对于学校在春游等集体活动事故中所处的困境,北京某知名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李女士认为:“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其实不公平。首先,家长有责任让孩子掌握一些最为基本的安全防范能力,而不应该认为,只要把孩子交给学校,就必须由学校来承担所有责任;其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这也是不公平的;第三,有些安全事故是难以预见的,即使学校派教职人员一对一地全身心照看每一个参与春游的孩子,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其不出现意外。因此,有些意外应该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其责任不该全部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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