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敖颖婕 本报记者 刘 浩
网购以便捷的购物方式和价格优势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不少消费者在网购纠纷发生后发现,根据网站的协议,维权必须远赴网站的注册地。高昂的维权成本让消费者维权陷入两难的境地。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时裁定:收货地址在哪里,消费者就可以在哪儿提起诉讼。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裁定具有合理性,一定程度打击了网络消费跨区域的侵权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件回放
购名表网站不兑现
2011年9月6日,上海的消费者陈先生在走秀网上看到该网站正在进行名牌手表1折起销售的活动,便连续下了几份订单,购买几款手表,并当即支付了货款2.5万余元。同年9月28日。陈先生收到来自走秀网的客服短信,告知商品缺货,订单因此被取消,陈先生先前支付的货款已返还到陈先生走秀网的账户内。
陈先生对网站的处理方式非常不满,于2011年11月30日向自己居住地所在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徐汇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走秀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陈先生注册成为走秀网会员,应视为已经同意接受走秀网用户协议中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徐汇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走秀网络公司所在地深圳的法院。
陈先生不服,于今年2月28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自定管辖条款无效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走秀网购买物品,必须先签订走秀网用户协议,才能下单购物,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以及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所以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鉴于本案中双方约定陈先生的收货地址在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一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由陈先生居住的徐汇区法院管辖。
据法官介绍,对于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何认定,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类推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说法
突破异地维权难题
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董敏华认为,在网购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前提下,上海市一中院的裁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董敏华表示,目前网购成为较为普遍的电子商务模式,但其中存在许多对消费者潜在的侵权行为。“维权成本高是网购维权的难点,消费者异地维权成本可能远高于网购所带来的损失。”
对于本案中走秀网与消费者签订用户协议中的“管辖协议”,董敏华认为,双方约定收货地在上海,表明其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因此管辖权应为收货地。“该裁定为网购维权提供创新性指导,有利于消费者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副主任唐健盛认为,管辖地争议一直是消费者组织和行政机构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的问题,异地维权不仅增加了消费维权成本,也降低了众多企业的违法成本。唐健盛表示,一中院的创新性裁定,避免了网购侵权后异地维权难的状况。同时,也带来相关维权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