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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防滑条破损致人摔伤
法院判赔年终奖
作者:雪洁 郑梦超


      本报讯(雪 洁 记者郑梦超)因乘坐电梯的人员众多,陈女士走楼梯下楼时,因楼道内灯光黑暗、楼梯存在破损,不幸摔伤。对此,陈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将其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近日,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女士部分诉求。
  陈女士诉称,2011年6月24日,她从9层走楼梯下楼。由于楼道里没开灯,只有楼层指示灯正常工作,快到7层时她突然摔倒。事后,陈女士发现楼梯处的防滑条有多处破损。后经医院诊断,陈女士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
  随后,陈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费、停车费、工资损失费、电话费、交通费、年终奖金及医药费共计约3.3万余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陈女士摔伤一事无法证实。事发当时,陈女士没有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物业公司或者报警、拨打120;公司管理楼层的照明灯光线良好,且24小时常亮;楼道是水泥筑成的,并没有原告所称的缺失情况,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瑕疵。物业公司认为,陈女士摔伤是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与物业公司无关。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管理的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多处防滑条已破损,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多年在事发场所工作,应对场所内的设施和环境较为熟悉,所以其自身对摔倒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女士医药费571元、误工费2156元、年终奖14000元、交通费210元,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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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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