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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律专家学者日前在研讨会上建议
别让消费者权利睡着了
作者:游婕


    ■本报记者 游 婕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善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引入突破现行惩罚性赔偿上限、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等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18年以来,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最深入人心的法律之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交易方式的不断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法》的部分内容与日益发展的维权形势相比已经明显滞后。
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
  ●现状
  我国强调加重赔偿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4年实施的《消法》中,现阶段我国类似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但是,这些“两倍”、“三倍”、“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都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基准,数额太小,难以起到威慑效果。再加上维权成本高,“沉默”就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无奈之选,不少消费者的权利成为“睡眠权利”。
  ●建议《消法》修订稿中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不能让不良商家事先计算出违法成本,以此来衡量是否进行违法行为。较大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刺激消费维权的欲望,另一方面也会弥补消费诉讼中被侵权人如时间等诉讼成本的缺失。突破上限的消费赔偿,将在客观上鼓励消费维权行为,鼓励消费者“为权利而斗争”。
建公益诉讼制度
  ●现状
  在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现行法律规定维权人应为直接受益人,消协或公益群体无法代替消费者行使诉权。同时,即便是消费者个体提起诉讼,该诉讼解决的也仅仅是消费个体问题,无法对这一类问题做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约束。这使得消费维权诉讼无法做到“未雨绸缪”和“举一反三”。
  ●建议
  在《消法》修订过程中,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将消费者个体诉权移至消协或其他组织,明确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这样将极大降低个体诉讼成本,增加消费维权信心。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媒体关注和社会监督,以达到消费维权的作用。
让维权机构更权威
  ●现状
  消协调解消费纠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行政执行力,经常遇到商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议
  在修订《消法》时,在国家层面增设负责制定和协调有关消费政策的机构。此外,可以借鉴北欧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各级政府设置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官,履行相应的职责。
  在提高消费维权机构的权威性方面,增加消协调解地位、效力和执行的规定。同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修法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中,应建立事先征求消协意见的制度。
设立消费“冷静期”
  ●现状
  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已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相关领域的消费争议也呈现出大幅上升态势。此类销售方式中,消费者容易在缺乏思想准备、无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鉴别的情况下,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非理性消费。
  ●建议《消法》修订中,应当增加“反悔权”制度,规定“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消费者享受不少于3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限内,所购商品、接受的服务如果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消费者可以退货、解除服务合同”,给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
加大广告代言人责任
  ●现状
  近年来,一些明星利用其社会影响力,盲目追求经济收益,完全不顾产品质量为其代言,出现了严重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建议
  借鉴《食品安全法》,强化广告代言人责任,在《消法》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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