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致残,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了乘客23万余元后,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赔付出租车所有人7.8万多元。保险理赔到底该依哪个为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付标准争议案。
同一事故赔偿额差3倍
2010年9月21日凌晨,出租车司机李先生载客时,与一辆私人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先生与乘客苏女士受伤。治疗完成后,苏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虽然事故由对方负全责,但苏女士在追究赔偿责任时依然找到了出租车所有人。2011年4月27日,苏女士向平湖法院起诉,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出租车所有人赔偿其损失。同年12月20日,平湖法院依法判令出租车所有人赔偿苏女士各项损失230313.24元,并承担案件鉴定费2100元,受理费2176元。
出租车所有人随后提起上诉。今年3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赔付了苏女士的各项损失后,出租车所有人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索赔。但令人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7.8万多元,仅相当于其赔给乘客的1/3。因理赔金额相差太大,出租车所有人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赔付标准之争成焦点
5月7日,该案在平湖法院开庭审理。
出租车所有人起诉称,2010年7月23日,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条款约定: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其支付的赔偿款,共计234589.24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先前出租车所有人赔付乘客时,采用的标准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赔付的标准不一样,所以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法院判决以合同约定为准
5月22日,平湖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全额给付保险理赔款。
双方对赔付金额都有法可依,法院最后为何判保险公司支付全额的理赔款呢?审判法官向记者解释说,根据承运人责任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自然应按约赔偿。”该法官说,同时,原告的主张未超过30万元的保险限额,故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