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保监会给财险投资型保险立规矩
作者:聂国春
图片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为财险公司理财产品立规矩。《通知》要求:“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投资型保险,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其实,银行柜台经常向消费者推荐的财产险公司的又能保家财风险到期又有收益的产品,就是《通知》中所指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此类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过去几年,它也曾经风光过,只是,当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底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之后,它便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此次《通知》要求,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除列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赔付的申请与给予等内容外,还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非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则还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产品认购申购费用,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的服务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产品资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计提方法,资金账户的估值方法,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和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手续。《通知》指出,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业内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原来是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现在的规定放宽了财险公司在投资型产品上的收益幅度,这等于是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虽然收益幅度放宽,但《通知》在产品经营、营销管控、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却更加严格。《通知》要求,财险公司近3年净盈利、偿付能力高于150%才能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同时,对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个人账户的资产净值,并及时、准确地向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披露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有关投资信息。《通知》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
  另外,保险公司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转移给第三方。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2 版:服务·理财】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保监会给财险投资型保险立规矩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