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铭
强迫购物、随意转团、门票随意涨价、游客安全,这些困扰旅游者的常见问题,随着新修订的《四川旅游条例》的出台并于7月1日实施,都有望在四川旅游中得到解决。据悉,新《条例》不仅对上述旅游热点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还首次增加了景区优惠的相关内容,并对游客人身安全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其最大的亮点。
景区设免费开放日
为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旅游发展的实惠,新《条例》中首次增加景区优惠政策的条款。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是旅游的头等大事,新《条例》对旅游管理部门、景点、旅行社等旅游参与各方都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对“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新《条例》还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
近年来,自助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自驾游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服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政府公布成本价
旅行社收费、景区门票价格是游客最关心的问题。针对旅游线路价格混乱的问题,新《条例》给出的解决办法是:“重要旅游线路的旅游成本价、市场参考价,应当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关于门票问题,新《条例》规定,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对于旅行社收费,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自理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价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改线路最高罚50万元
旅行社随意转团、并团、改变线路问题,游客意见很大,时有投诉发生。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单方面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买“歪货”旅行社先赔
旅行过程中,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千万不要忍气吞声。新《条例》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迫旅游者进行交易。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