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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充“商铺”开发商赔钱
作者:张恒


     本报大连讯(记者张 恒)大连消费者李先生买了一处“商铺”,后来发现该“商铺”只能作为车库使用。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索赔。6月21日,记者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11年4月,李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总价款为252万余元。同时还约定同年6月交房,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按已交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2011年9月初,李先生向开发商索要合同,开发商拿出一份合同复印件,此时李先生发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手写了该商品房仅作为车库使用。同月13日,李先生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函,理由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后期单方面在合同上填写房屋仅作为车库用,而此前房屋却作为商铺性质卖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此外,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日,李先生还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退房返款,支付违约金。
  今年2月,李先生将开发商告到西岗区法院。法庭上,李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为已付房款的1%,低于自己实际的损失,请求法院提高违约金标准,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上填写的商品房是“车库”,但被告对外宣称出售的却是“商铺”,在商品房合同附件中,开发商也确认该商品房是商铺,因此法院确定该商品房应为商铺。据此,西岗区法院判决,确认李先生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开发商返还李先生房款252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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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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