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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须完善顶层设计
知情权隐私权受教育权求偿权应予特别重视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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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顾肖荣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在不久前举行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顾肖荣等10位代表建议,以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出发点,率先制订《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也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议案。近日,本报记者就有关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专访了顾肖荣。
  中国消费者报: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已无法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要?
  顾肖荣: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内涵既相同又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简单涵盖。相比普通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和求偿权在范围和程度上更全面深入,更加强调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主动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和刑事法律等诸多方面,我国目前还存在若干不足。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和诉讼制度安排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事后救济,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等等。因此,应进一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加强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设立专门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立金融机构收费公开听证制度,统一金融产品销售制度,建立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争议投诉机制,加强刑事法律的保障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增进行业保护和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中国消费者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标准包括哪些方面?
  顾肖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标准首先涉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我个人认为,在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角色尽管有重合,可有必要清晰区分。对那些高风险的投资商品,特别是那些需要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需要由专业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商品,一般不将其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仍然将其视为普通的投资,作为投资进行法律保护。我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具备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从事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金融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标准还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享受金融服务和购买金融产品时,除享有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一般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与金融市场特点相呼应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受教育权、求偿权等四项权利。
  中国消费者报:金融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什么特殊之处?
  顾肖荣:在知情权方面,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强调禁止不良劝诱、明确风险提示,对消费者作进一步的保护。在方式上,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面(全程披露和全方位披露)、准确(禁止欺诈、诱骗和误导)、及时和透明(能够使金融消费者理解的方式)的信息披露,并在金融产品有可能造成金融消费者本金亏损时向金融消费者作出风险揭示,说明亏损原因。
  隐私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弱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和数据,如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二是个人关系,如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时的信件、电报、电话、传真、谈话内容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最核心的内容是金融信息的保密权,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同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出卖、非法使用、变更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代理、中介或合作单位泄露、出卖、非法使用和变更这些个人信息。
  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比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受教育权更上了一个台阶,目的在于提高金融消费者自主判断和选择金融产品及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保障这项权利,政府应当明确其教育职责,指派或设立相应的负责部门,提供充分的财政资金支持,将金融教育融于学校教育之中,并以社会再教育为辅,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素质。
  强调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因为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有限,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金融消费者不知如何快速有效地维护正当利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金融机构违反相应义务多囿于行政处罚,民事损害赔偿十分少见,这给金融消费者实现求偿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在求偿权中,要重视投诉权,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便捷的机制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晓投诉流程。此外,金融消费者对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和结果,享有监督权和投诉权。
  中国消费者报:如何构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
  顾肖荣: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必须完善顶层设计,明确民商法法律保护的介入与程序、行政保护介入的标准和程序、刑事法律保护介入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行业保护和自我保护的机制。
  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就十分有必要,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全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专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责。同时,还需要建立金融机构收费公开听证制度,统一金融产品销售制度,建立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并构建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尤其是后两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十分重要。当前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其中的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十分繁杂,有些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都不容易理解,金融消费者更谈不上把握和理解。信息披露得越全面,产品的构成和收益可能性越一目了然,其风险和价格也就越透明。法律法规应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规定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并将其备案至专门的政府信息平台。该平台对备案信息进行分析和认可,接受公众咨询并定期向公众作出产品信息解读和提示。金融机构未充分披露信息或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将不得对外发售或停止对外发售。
  另一方面,风险价值是构成金融产品价值的要素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消费者都具有相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金融消费者购买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产品才是产品与客户之间的理想状态。应当构建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培育中立的风险测评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并根据测评结论,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引导金融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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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消费教育

  在日前举办的第一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街大讲堂暨第七届中国消费金融论坛上,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内的多位与会专家表示,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金融消费教育,发挥行业组织力量,依靠社会整体的力量,来不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完善相关法规,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以及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银监会有4个监管目标: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助理孙天琦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需要筑起7道防线,第一道是金融消费者自身提高风险意识;第二道是金融机构的防线;第三道是金融行业协会的防线;第四道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防线;第五道是仲裁或诉讼的司法防线;第六道是理论界研究的防线;第七道是媒体监督的防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缪建民认为,除了外部监管部门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自我保护,而自我保护就要不断地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提高自身对金融产品的认识
  中国消费金融论坛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等单位主办,旨在整合学院在中国金融教育领域的优势,邀请金融业及领袖人物、知名学者,结合当前热点金融问题设立讲坛,研讨金融政策,分享业界观点,传播业内经验。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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