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通讯员 王水清贺向为 记者 朱海)近日,江西省莲花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汽车保险纠纷,消费者获赔4500余元。
2011年冬,莲花县消费者刘先生在本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汽车,购车时,销售公司赠送了一年的汽车保险。今年5月中旬,刘先生发现自己汽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坏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才发现自己的车险里并没有玻璃险这一项。多次协调无果后,刘先生拨打了消协的投诉电话,要求汽车销售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莲花县消协调查发现,该保险合同中确实没有玻璃险这一项。刘先生提出,购买汽车是一笔很大的开销,自然认为赠送的保险是全保,因此在签合同时并没有去仔细看。而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以为刘先生已经看过了保险合同,因此没有再向刘先生说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
据此,莲花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