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千元相机花万元维权 4年坚持讨说法终有果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吴采平
2008年新买的富士相机,用了3天就出故障。先后送修4次,最后一次送修相机居然丢失了。湖北消费者魏玉会讨说法未果,将该款相机的卖家、经销商、生产厂家及维修商一并告上法庭。7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维修商返还魏玉会购机款1900元,并赔偿魏玉会经济损失2626.4元,经销商一并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至此,较真的魏玉会已维权4年,为打1900元的数码相机官司,花费1.9万元。魏玉会说,他这么做就是要一个说法,达到维权目的。
问题相机4次送修
2008年6月29日,消费者魏玉会在武汉红蚂蚁数码照相机经营部,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富士S1000fd数码相机。买到相机的第3天,魏玉会发现该相机镜头时而出现无法伸缩的情况,显示屏上出现“变焦错误”警示语。魏玉会联系到该相机的经销商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对方让他将该相机发往富士公司在中国的指定相机维修商上海锐角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角公司)进行维修。
2个月后,上海锐角公司给该相机更换镜头后,将其归还给魏玉会。魏玉会在收到该相机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相机闪光灯无法正常弹起,电子取景器不取景。
魏玉会又致电富士公司咨询,该公司再次要求魏玉会将相机寄往上海锐角公司维修。同年10月中旬,上海锐角公司给相机更换了相机顶罩组件寄回。这次,魏玉会发现该相机仍存在“远景绿色发灰、逆光发黑、阴天自动档发灰、人像发红或黄”等问题。
后来,魏玉会按照富士公司官网发布的性能故障固件升级方案,对相机进行了升级,问题仍未解决。经多次和富士公司交涉,魏玉会将相机发往日本做检测,日本方面证实问题存在,并明确说明无法解决。
2009年7月,魏玉会第4次按富士公司要求,将相机寄到上海锐角公司检测。2010年12月底,上海锐角公司称,相机被弄丢了。
多次协商未果
魏玉会说,从2009年年底开始,他多次与卖家、经销商及上海维修商联系,要求退货遭拒。这3家公司都只同意换一台同型号的相机。而魏玉会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与自己所购相机同型号的富士相机,“都不同程度存在各种问题”。
魏玉会提出,换机可以,但对方必须给自己换一台性能更好的富士相机,对方不答应。
魏玉会找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要求对方退1赔1。对方口气有所松动,答应退货,但拒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2011年2月,魏玉会一纸诉状,将相机卖家武汉红蚂蚁数码相机经营部、经销商富士公司、生产厂商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和维修商上海锐角公司四方一并告到武汉江汉区法院。
魏玉会告诉记者,为索赔一事,他曾先后8次来武汉,花费1.9万元。卖家、维修商,特别是经销商富士公司,无视消费者投诉,店大欺客。据他了解,目前,富士公司在中国销售的多款相机出现了质量问题,被国内多名消费者起诉。
是否欺诈成焦点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魏玉会指出,卖家与富士公司都宣称涉案相机有效像素1000万,但实际上达不到。另外,富士公司在宣传该款数码相机时用了“超高成像质量”字眼,但是该相机也达不到。同时在市场上销售涉案相机,使用了两个产品标准。据此,魏玉会认为,卖家、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已构成了消费欺诈。魏玉会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求上海锐角公司立即向自己归还送修相机。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锐角公司将相机遗失,侵害了魏玉会的合法财产权益,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富士公司让魏玉会将涉案相机送往上海锐角公司维修,也应对相机的遗失负连带返还责任。富士公司生产的涉案相机已在宣传资料上披露各种配置、规格、功能等参数,且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此情况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涉案产品在说明书上错误书写了其夜间模式快门反应速度,但事后已发布勘误书予以说明。因此,魏玉会认为富士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商业欺诈,证据不足,因此驳回魏玉会向富士公司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的诉求。
7月10日上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上海锐角公司返还魏玉会购机款1900元,并赔偿魏玉会经济损失2626.4元,富士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
只为维权
“我并不是为了要钱,只是提出一个让对方不可能接受的条件,以此得到法院的判决结果,达到维权目的。现在这个维权目的已经达到,我很满意。”魏玉会说。
免费代理此案的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佳奇告诉记者,该案是湖北省首例电子产品维权案,他的当事人魏玉会为了讨说法,已经维权4年有余。虽然历经艰辛,但最终还是依靠法律讨回公道。通过此案,可以发现我国在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维权方面尚存不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