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讯(裴 莹 记者张震)今后,在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云南省昆明市消协可应法院邀请或委托,在消费者诉前、诉中、诉后全程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之中。这项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不仅使消协对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消费纠纷案件发挥积极作用,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根据昆明市工商局、消协与昆明市中院日前联合签发的《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昆明市消协可根据案情不同,应法院邀请或委托在当事人诉前、诉中、诉后参与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移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调解不成,消协在调解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也可作为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这项机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由三方共同建立的。该《意见》规定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消协参与调解的程序、消费者协会指派的调解人员的回避、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等方面的内容,既吸纳了诉讼调解程序规范、公信力强、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又调动了人民调解员发现、化解矛盾及时,调处机制灵活的优势,可充分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