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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讯(记者桑雪骐)商务部网站7月30日公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进行规范。据了解,这是自2011年6月以来第二次对该管理办法向社会进行意见征询。对比前后两个标准版本,对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时实行实名制、销售时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志、旧家电销售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等内容的规定基本不变。而在违规处罚力度上,则由原来版本的200到500元罚款增至5000到1万元。
  根据本版《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同时,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的,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维修翻新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办法》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示所购产品档案资料,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旧电器电子产品在销售时应当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志。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达成后,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地记录。《办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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