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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法更要有行动
作者:桑雪骐


    ■桑雪骐
  老旧家电回收处理一直是国内家电业的老大难问题之一。作为家电制造大国,我国每年生产的各类家用电器动辄以千万为单位计算,每年淘汰掉的废旧家电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老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的确亟须规范,但是,如果相关部门的规范行为仅止于出台相关的条例、办法,那么这些所谓的规范就会沦为一纸空文。笔者认为,法规重在落实,有办法更要有行动。
  随着家电产品更新换代频率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旧家电涌入了二手产品市场,一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家电被改装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被重复使用,成为埋在消费者身边的“不定时炸弹”。而一些地方土法回收,原始化的处理方式也带来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据笔者了解,对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商务部并非首次发文。2006年3月1日,由商务部审核通过的《旧货品质鉴定通则》和《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两个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所有二手家电出售时都必须经过旧货质量监管部门的鉴定,对于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废家电要强制报废。规定特别指出: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粘贴“旧货”标志,不得以旧充新欺骗消费者,所有废家电一律不准进入二手家电市场。
  从这两部行业标准的内容来看,对二手家电行业规范得相当全面,两个行业标准的出台,一度被认为给消费者选购旧家电上了一道质量保险。但是,笔者调查发现,时至今日,上述两个标准并没有落到实处,不仅二手家电市场上无标产品依然通行无阻,而且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对这两个标准的知晓度都非常低。事实上,旧货鉴定比新品鉴定还要复杂,商家对旧品和废品的判断尺度也不一样。由于这两个标准均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旧家电上市须贴标”这一规定也无专门的部门来监管,当然经营者即使知道该标准也会乐得少给自己添麻烦,而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家电时依然要“摸着石头过河”。
  由此可见,标准、规范不仅在内容上要具有权威性及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在其发布之后,相关部门必须积极推动内容的落实。否则,再完善的标准最终也都会被埋没在故纸堆中。
  在本次针对《办法》的意见征询中,再次规定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志”。同时,在相关处罚标准上,也由原来版本的200到500元罚款增至5000到1万元。我们希望在 《办法》最终确定出台之后,有关部门能够积极行动起来。在今后的二手家电市场上真正如办法规定的那样,实现信息的真实化、透明化,让二手家电的消费者们能够买得明白、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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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家电·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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