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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频换教师●职业中介强行收费
上海市消保委曝光教育培训和职业中介市场乱象
作者:刘浩


    

■本报记者 刘 浩
  培训班教师频繁更换,消费者退学可以,但退费没门;职业中介机构服务未成功,却强行向委托人收取居间报酬……对于教育培训和职业中介市场中存在的种种消费乱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近日予以曝光,并敦促相关经营者规范合同条款,改正不合理做法。

师资情况应写入培训合同

●投诉案例


  今年中考前夕,消费者张女士听信了上海市某培训机构“能达到市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的宣传,花19820元为自己的孩子报了辅导班,并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然而,该辅导班开课仅一个多月时间,任课教师就换了3个,而且教师的教学水平越来越差。为此,张女士向该培训机构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余下课时的学费。但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却回复张女士:“退学可以,退费没门。”
  如果出现培训班教师更换的情况该怎么办?在调查时记者向上海市多个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这一问题,其中一部分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极少出现;另一部分工作人员则表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培训机构将调配另外一名相同资质的教师任教。对于因教师调换而导致学员成绩下降的问题,一位受访的工作人员认为,培训机构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培训合同,学员成绩的变化应从其自身找原因。

律师点评

  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律师志愿者、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竺建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违反约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教育培训中,师资水平的好坏是衡量培训机构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而当前,大多数培训机构均不把师资情况写入其拟定的格式合同中,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培训机构就能因此占据有利地位,逃避责任。所以,培训机构的这一做法是不合理的。

服务未成功不能收取居间报酬

●投诉案例


  为找工作,消费者张先生前不久与上海市某职业中介机构签订了《委托书》,并向其支付320元中介费。但在随后一段时间里,该职介机构却一直没给张先生找到工作。在咨询情况过程中,张先生感觉该职介机构是在敷衍他,于是以自己找工作为由向对方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根据双方签署的《委托书》第四条第五款中的规定:“在委托期间,如甲方(消费者)自行得到用工信息而工作的,乙方(中介)可暂停提供服务并延期至甲方再次要求乙方提供服务。”

律师点评

  对于上述问题,竺建平律师表示,无论是介绍工作的劳务费,还是中介费,都属于居间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间成功后才可以获得报酬。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其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居间尚未成功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居间协议,中介机构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得收取居间报酬,更不能强迫消费者继续接受其服务。上述投诉案例中职介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
  针对上述两起投诉案例,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表示,上海市消保委将敦促上述行业经营者自查,并改正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以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合理做法,监督其自觉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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