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只许银行钻空不许储户捡漏?
“离柜概不负责”再次引发热议
作者:郑梦超
图片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将储户和银行置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
■本报记者 郑梦超/文
董芳忠/摄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当时银行柜员错给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拒绝,于是银行将秦小姐诉至法院。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之内将1600元返还银行。“不当得利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银行自己的漏洞,为啥要客户来担责?”该案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银行霸王行为的质疑。银行因自身漏洞和工作失误造成储户赢利,银行是否要担责?储户在银行数错钱的情况下被判不当得利是否合理?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是否应对双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而不是银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人士。

点钞失误不用承担责任?

  “银行柜台从业人员为储户准确点钞是操作的基本技巧,如果工作人员自身失误,银行主管部门会依据有关从业规范进行处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对记者说,根据《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点验现金确保无误”是银行工作人员营业操作中的重要规范,如果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则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偶尔的失误属正常,对此内部主管部门会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就好像路人行走过程中偶尔丢了东西,对此储户可以原谅。”董正伟说,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可以谅解,但关键是其失误后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是否会对储户造成权益侵害。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银行的过错与储户不当得利不能混为一谈。银行员工的过错,银行会内部处罚。如果反过来,银行少给了储户钱款,只要储户能提供监控或其他事实和证据,法院同样会依法支持储户的诉求。

“捡漏”属不当得利合理?

  对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我国《民法通则》上称之为不当得利。近年来,银行因自身存在漏洞被储户抓住获得收益,均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获益储户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银行的漏洞造成储户赢利,不应由储户担责。不当得利如何认定?银行过错储户被判不当得利是否合理?“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需要具备4个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董正伟分析说,从以往银行诉储户不当得利案来看,储户在无恶意侵占银行财物的主观故意情形下,银行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储户偿还损失。因为储户获得的收益正是银行损失的财产,双方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储户获得的这部分收益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造成,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董正伟说,依据该规定,受损失的人有请求获得不当得利的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关于返还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利益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王百党也认同该说法,不能说银行有漏洞,储户就可以将利益占为已有。因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社会道义来讲,储户因银行失误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均应无条件返还。

离柜概不负责合法?

  银行自身数错钱后,通常会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储户返还多的收益。可当储户发现取现数额缺少、取到假币等情况找银行解决时,银行却会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单方面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拒绝承担任何损失。该规定究竟只针对储户,还是对银行与储户双方都有约束?银行设置此规定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免责告示牌,明显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部规定。”董正伟说。
  董正伟还指出,“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和储户达成的一种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对等,对双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具体到实践中,不管银行多给钱少给钱,都必须一视同仁地落实“离柜概不负责”,这样才公平公正,才符合当初达成合同约定的初衷。“只要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少支付了钱款,银行就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不履行返还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何自云对此却持不同意见,“离柜概不负责”规定是银行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该规定可以让银行免受太多不正当的官司侵扰。“如果银行多给钱了,一般有明确证据,如果反过来,储户一般很难证明。”但何自云也坦言,该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为交易一方自作规定称之后的所有事宜均不负责,明显对另一方而言不公平。

●相关链接

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刑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银行拒为柜台假钞负责

  今年6月16日下午2点,福州市民钱先生在工商银行金泉支行一柜台取出33000元现金,其中包括3捆1万元和3000元散钱,随后其到隔壁的中信银行存入两万元。然而在存钱时,柜台的验钞机验出两万元中有一张百元假钞。之后,钱先生回到工商银行要求查看监控录像,遭到拒绝。钱先生质疑银行工作存在疏漏。工商银行经验证后,承认钱先生所取确为假钞,却以 “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郑梦超/整理)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只许银行钻空不许储户捡漏?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