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个月查处266宗价格违法案,罚款17.7万元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 劼)商场促销活动的电力锅标价签标明原价528元/台、现价299元/台,检查人员按照“原价”定义对销售记录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原价”虚构。记者近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自从7月中旬在全省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省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66宗,其中处罚156宗,罚款17.7万元。广东省物价局表示,为震慑价格违法行为,近期还将曝光一批典型价格违法案件。
据广东省物价局介绍,为深入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从严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广东省物价局于7月中旬起,在全省物价系统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行动。截至目前,广东省物价局共组成8个督导组赴全省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共组成453个检查组,出动5385人次,检查了2473个大型零售企业,立案266宗,其中处罚156宗,罚款177695.3元,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从检查情况来看,广东省大型零售企业在明码标价方面的情况总体良好,基本上做到商品实行“一货一签”,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标价签的内容和方式比较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配备专职物价员,负责卖场商品明码标价和日常监督工作;形成了专人负责投诉的长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等。
检查中也发现了部分突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不明码标价。某卖场的床上用品全部没有明码标价,价格只由销售人员口头告知消费者,属于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明码标价不规范。一些商场在销售商品时未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属于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价格违法行为。三是虚构原价。某商场促销活动的电力锅标价签标明原价528元/台、现价299元/台,检查人员按照“原价”定义对销售记录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原价”为虚构,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四是虚假优惠折价。某电器专卖店的一些商品标示了“特惠机”,经查其“特惠机”的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涉嫌价格欺诈。五是误导性标价。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待售车辆的车身粘贴“总经理不在店,你敢还价我敢卖”的宣传标语,属于误导性标价,涉嫌价格欺诈。
广东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上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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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主要表现形式
●虚假标价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两套价格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模糊标价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虚夸标价行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虚假折价行为: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不标示处理品及处理品价格: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处理品价格。
●模糊赠售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虚构原价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行为: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假冒政府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缺少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向供应商收费的未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
●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经营者擅自印制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使用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和方式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情形。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黄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