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清惠 记者 郑梦超)消费者陈女士在家乐福超市购物时不小心掉入停车场内一口无盖井,造成身体部位骨折并入院治疗多天。随后,陈女士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相关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家乐福超市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2010年12月19日19时,陈女士到北京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在停车场不小心掉进一口无盖的井里,经医院诊断为左踝软组织肿胀,内外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并住院治疗12天。陈女士在伤后多次找家乐福良乡店与经营场所的开发商协商解决,但二者相互推脱,都否认停车位属自己管理。对此,陈女士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按照开发商与家乐福良乡店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关于停车场方面的约定,家乐福良乡店实际取得建筑物和建筑物停车场使用权。对此,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良乡店赔偿陈女士21万余元。
判决后,家乐福良乡店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停车场由家乐福良乡店负责管理,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在停车场内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开发商将停车场移交给家乐福良乡店时,事故井盖有井盖。陈女士因事故井井盖缺失,掉进井内并造成身体损害,开发商对此不担责,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家乐福良乡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因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