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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自来水检测数据有多难
作者:胡婕 薛庆元


    ■胡 婕 本报记者 薛庆元
  7月1日是国家强制实施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第一天。南京市民程渊和李春华这天向全国32个城市的35家自来水厂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新国标生效当天的自来水各项检测数据。但截至7月25日,程渊和李春华只收到6家自来水厂的回复,有的还答非所问。公布自来水监测数据究竟有多难?消费者对饮用水质的情况是否具有知情权?又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如果是某种食物出现问题,我们可以不吃它或者找其他替代品。但自来水是生活中无可替代的东西,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健康。”程渊8月3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不断重复这句话。今年5月初,有媒体报道住建部2009年城市自来水水质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的4000多家自来水厂中,出厂水质不达标的至少为1000家以上。而实际水质不达标的水厂数可能达50%左右。之后,南京律师封顶向住建部申请公开自来水不合格城市名单和有机物污染、重金属超标水厂的具体数量,遭到拒绝。“自上而下的路走不通,我们决定自下而上直接向全国35家水厂提出申请公开水质。”程渊说。
  据了解,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标准,如果106项指标全部达标,自来水就可以直接饮用。真是打开自来水龙头就能喝吗?心里打着问号的程渊和李春华在新国标7月1日强制执行的这天,填写了3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往了包括南京在内的全国32个城市的35家自来水厂。记者在程渊提供的申请表中看到,在所需信息一栏,要求自来水厂公开7月1日国家强制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来,该市自来水公司下属各水厂第一次对出厂自来水进行水质监测的监测项目及监测数据。
  等待了15个工作日后,程渊和李春华得到的答案却令人不满意。“除了北京和福州提供了部分数据,太原因水厂地址搬迁又重新邮寄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数据以外,厦门、武汉、广西、成都4个城市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其他20多个城市没有给出任何回复。”程渊表示,对于这样的结果,他感到有些失望。
  记者了解到,由于担心供水企业不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渊和李春华在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时,附上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提醒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温丽华表示,程渊和李春华的申请有充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该公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供水企业若不对申请人做出答复,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理由。否则,不公开或拒绝公开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丽华说。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自来水厂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行业,主动公开检测数据和报告是最理想化的状态,即使不主动公布,也不应拒绝单个消费者的申请。自来水厂与市民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市民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质量,自来水厂拒不回复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自来水厂认为向单个消费者公布信息会增加成本和负担,可以定期向消费者组织公布数据,再由消费者组织向广大消费者公布。“有的自来水厂让消费者到当地去查阅,这无疑是对申请人设置的障碍,公开并不限于申请者本人,应当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该人士对记者表示。
  在回复的几家自来水厂中,成都自来水厂不愿公开的理由是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涛认为,成都自来水厂的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供水企业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问题上应视为与政府负有同样的责任,应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比,为下位法,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上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效回复。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新法,新法也应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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