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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全客车可替代校车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 针对媒体报道的部分地区小学、幼儿园购买的校车“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问题,近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称: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
  该负责人指出,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首先,校车是机动车,要上路行驶必须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在车管部门取得机动车牌照。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符合规定的车辆,车辆管理所都应为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校车也不例外。
  其次,校车上了牌照后,还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学生,还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这也是《条例》为保障校车安全所建立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条例》第十五条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的程序做出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
  此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据此,在过渡期限内,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都可以作为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但作为校车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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