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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笼子”与食品安全
作者:刘汉林


    ■刘汉林

  今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明显加大,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明显增强。但这一切,并没有引起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高度重视,于是,我们看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仍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大型食品企业,也时不时出现在食品安全黑名单中。笔者认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所以屡屡触碰食品安全高压线,之所以屡屡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铤而走险,固然受逐利本性驱使,更重要的,还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违法违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一旦被套上了成本的笼子,相信我们也会自然而然地走出食品安全困境。
  我们不妨先看一篇短文《成本的笼子》。短文的大致意思是,“对于树木保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律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城市里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砍伐树木,否则就要被判坐牢。”一旦遇到非砍不可,又是如何处理的?你必须向政府写报告、递申请,之后城市园林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取证,这个过程大约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履行完这一繁琐的程序后,到砍树时,你还得向砍伐机构支付高昂的费用,一株小孩胳膊粗的树,需付200美元,而大一些的树,则需要付几千甚至几万美元。也就是说,对于一棵树的砍与否,你至少是明白,这棵树是不能随意砍伐的。对正常的砍伐,不但要履行繁杂的审批程序,而且还要缴付昂贵的费用。如果你贸然行动,不但要被拘禁,同时还要遭受沉重的经济处罚。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如何砍伐一棵树,其一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对每一个人都有很强的威摄力;其三是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当严格严肃;其四是社会个体信用档案建立建设相当完备,对你的每一次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将会真实、客观地记入你的信用档案,这对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每一个人来说,是非常致命的。就是说,从人身自由、经济成本、审批程序、行政执法、社会信誉等五个方面为砍树的你建造了“成本的笼子”,让你想为而不敢妄为,能动则不敢乱动。正是这样的“成本约束”,使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城市绿化率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城市里的人也如同生活在乡间。
  正如文章所说的那样,事实上,不要以为,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人天生就懂得爱护树木,其实他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像一只不驯的猛兽一样,驯服它的最好办法是笼子,这个笼子就是成本,如果把成本加大到人人都砍不起树、违反不起法律规定时,所有困扰我们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同我们现在治理酒驾一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别人成功保护、爱护树木的做法和经验,联想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它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
  一、从管理现状上看。食品标准参差不齐,检测手段落后不先进,经济制裁不严厉,刑事打击不严厉,社会信誉不严肃等,这如同让兽笼门洞大开,从而使得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按下葫芦起了瓢,处处伤害或者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从危害现象上看。地沟油、苏丹红、吊白块、漂白粉、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卫生纸馒头等,这些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以假乱真的现象,已经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吃、穿、住、用、行,在方方面面威胁着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连老百姓卖菜时,都要叮嘱一句:这是按自家吃的标准来种的,因为吃不完,才拿来卖。这看似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却从中反映出了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的面之广和程度之深。
  当前,广大消费者对食品的消费需求:一是要有,二是要好,三是要安全。应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和“好”已经解决了,但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却迫在眉睫,令我们不得不担忧。
  如何才能让我们的食品安全更有保障呢?
  笔者认为,一是生产标准要“有”,即国家有关部门应分门别类制定可靠的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执行;二是准入门槛要“高”,即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应规定高规格的门槛,不能随意进入;三是资格审批程序要“细”,即要严格按照进入标准审批,不走样,不打折,不走过场;四是行政监管要“严”,即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等食品安全事件,行政监管上严格处理,加重处罚,不讲人情,不讲关系;五是刑事打击要“狠”,即要重拳出击,按刑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给予违法人最重的刑事处罚;六是违法成本要“重”,即当发现一次违法违纪的食品安全事件时,从经济成本上要给予违法违纪人十倍、百倍的处罚,直到该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再从事该种违法违纪行为时止,使他由“富翁”到“负翁”;七是在立法环节上要“苛”,即要采用“重典治乱世”的法制建设观念来对待“食品安全”这一特殊现象;八是信用建设要“全”,即我们既要全面建立个体的自身信用档案,又要全面发挥个体信用档案建设的作用,使失信人不但从精神上背负沉重的信用枷锁,而且因一次违规违法行为使其终身受到影响。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宣传食品安全,媒体责无旁贷。一方面我们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舆论监督体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创新管理,通过各种舆论方式把有毒、有害等不安全食品扼制在萌芽状态且及时告知天下,让广大消费者自觉不予以消费,使他们远离不安全食品,让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从而自觉退出市场。
  其一,我们可以建立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义务者监管制度。采用“按行业、分类别、划片区、定标准、选对人”的方式,把一些热心于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又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义务者监督体系。使我们的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工作,除了处于国家的正常监管外,还不间断地处于义务者的监管下,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没有机会去加工不安全食品。建立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义务者监管制度,是为了调动广大社会民众的参与积极性,以增强其食品安全监督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二,我们要大力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使食品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行为时时处于媒体的聚光灯下,从不同层面上接受媒体的报道和评价,扬善抑恶。媒体的工作特点是:一是快,他们都想在第一时间内获得有价值的新闻;二是奇,媒体报道的内容都希望引起受众的关注;三是激,想用自己推出的报道全面煽动受众的情绪;四是实,必须坚持事实真相为第一性,以真实报道赢得受众信任;五是精,新闻报道要精确;六是独,各个媒体都想率先发布独家新闻;七是多,采取多种形式报道。这些特点铸造了媒体的传播力与影响力,也为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了强大社会舆论网络。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使食品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行为时时处于媒体的聚光灯下,从不同层面上接受媒体的报道和评价,使这些环节和过程暴晒于媒体,自觉接受监督,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让这些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或者容忍的范围内进行,以保障我们的各种食品符合生产生活消费安全的标准。
  其三,我们可以实行不安全食品的社会剖析制度,深挖不安全食品的产生根源,举一反三,为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实行不安全食品的社会剖析制度,就是为我们对不安全食品的形成根源、产生原因、存在环节、突出领域、侵害对象等一一进行有效的剖析,我们才能充分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消费者要敢于主张自己的食品安全消费权。消费环节是某一产品发生“质”的变化的飞跃一步。无论是所有权及其使用权,还是物品的性质(指由商品变化为消费品),抑或法律赋予的各种保护权能,都发生深刻的改变。所以,法律为其设定了消费救济权、消费安全保障权。在一定层面上讲,这些权能在特定时期内与消费购买的产品一起,共同构成了消费者对某一产品的所有权。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或者不符合这些要求,厂家或者商家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当然,依法律的规定,这种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是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选择放弃的。正是这种选择权,才使我们的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暨消费者的自我消费安全保障权长期不行使、处于闲置,没有发挥其正常价值功能。这样,就使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形同虚设。而要真正实现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就要积极鼓励众多的消费者全方位行使这些权利,为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构筑起强有力的社会防线。
  总之,在国家层面上,我们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创设刚性的规范制度并执行好,扎紧这道篱笆,让人不敢越雷池半步,是我们应当设置的第一种社会成本。舆论监督,使我们的各种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完全处于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下,让那些别有用心的违法乱纪行为无法开展、无法进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种社会成本。广大消费者充分、完全、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消费安全保障权,让这些不安全食品生产加工者负担起沉重的物质和精神包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三种社会成本。一旦充分用好这三种社会成本,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一定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内因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制约我们每个个体的行为时,我们必须加大外因的力度,借用外因的力量来引导、教育、规范、指引,甚至制裁我们每个单一个体的行为,最终才能达到人人自律的境界,才能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套上成本的笼子,我们的食品安全才会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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