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崔月贞 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东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购房消费纠纷,开发商退还消费者2万元定金。
今年3月30日,消费者苑女士在东丽区某楼盘看房,售楼人员极力推荐一套房子,苑女士表示需要卖掉名下一套房才有能力支付首付款购买此房。售楼人员当即承诺可以视其情况放宽交首付的期限。苑女士遂交付2万元并签订认购协议,双方约定6月底前办理交纳首付款等手续。但两个月后,苑女士名下那套房子仍未卖掉。眼看期限将到,她便找到开发商说明情况要求退房。开发商称定金不予退还。苑女士拿出收据,强调其上标注的是选房诚意金,而不是定金,应该退还。双方争执未果,苑女士向东丽区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后发现,房产认购协议中文字表述为定金,但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标注的却是选房诚意金。消协顾问团律师指出,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开具收据约定不符,属于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开发商故意混淆定金与选房诚意金的做法,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疑,一旦开发商违约,便称收取的是诚意金,免去承担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的赔偿责任;而一旦消费者违约,便称收取的是定金,不予返还。
消协向开发商指出,苑女士交纳的2万元应定性为选房诚意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应该予以退还,同时提出开发商应该避免或杜绝定金与诚意金混用不清的问题。经调解,开发商退还苑女士选房诚意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