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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免费不能免责
作者:陈方


    路桥免费绝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公共责任可以随之豁免,更不意味着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做“甩手掌柜”

■陈 方
  服役了26年的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日前宣布免费通行。伴随而来的是,超重、超限车辆在桥上畅通无阻,原有的各项管理措施也在一夜之间没了踪影。明明是一桩好事,却因为安全隐患的增加,无法让人高兴起来(据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郑州黄河大桥超期收费,早已被舆论诟病多时,国家审计署在2008年发布的一项审计调查显示,总投资1.78亿元的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在1996年还清银行贷款后,违规继续收费14.5亿元。今日的“免费”之举,性质上本属于“纠错”。
  既然是纠错,那就应该态度端正。遗憾的是,免费一来,大桥上的挡车器、监控摄像头等原有设备全被拆除,大桥完全处于无人监管放任自流的状态。在大桥管理机构看来,“免费”完全可以等同于“免责”了。
  从超期收费大肆敛财到放任自流无人监管,黄河公路大桥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好事很有可能演变成祸事。事实上,作为公共设施,免费绝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公共责任可以随之豁免,更不意味着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做“甩手掌柜”,这本应是社会共识,但这种社会共识却很难根治一些政府部门 “免费即为施舍”的心态。
  为什么会有“免费即为施舍”的心态?无非是因为一些部门习惯了“有收费才有管理,有收费才有服务”,认为管理和服务都是建立在收费的基础之上。有利益一哄而上,无利益则能躲则躲,这已经成为某些公权部门的习惯性姿态。在这般姿态下,公众虽然吃到了“免费的蛋糕”,享受到的却是打折的服务,甚至还夹杂着众多安全隐患。只不过在一些部门看来,免费就是老百姓占了便宜,出了事那也怪不得别人。
  与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目前的放纵状态相比,“十一”长假期间高速路免费时,相关职能部门还是值得肯定的,并没有因为高速免费而不作为,从一开始的“过站发卡”到后来的“抬杆放行”,这也算是对民意的响应。
  路桥等公共道路资源本就是纳税人的钱建造的公共品。对公众而言,免费只是权利的回归罢了,从来都算不上是对民众的施舍。公众权利的日益觉醒,中国经济的与日向好,势必促使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走向免费之路。在这条路上,相关部门务必纠正“免费即免责”的观念,把好事办好,否则损害的不仅是公众的利益,还包括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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