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最高处罚货值金额10%,汽车厂商低成本逃避召回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
召回法规肃然登场震慑力强
作者:谢莉葳


    ■本报记者 谢莉葳
  在楼梯上脚步声无数次响起之后,在一次次失望后神经渐渐麻木之际,人终于走下楼来了。
  10日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有望近期付诸实施。至此,汽车召回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企业想隐瞒逃避产品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将面临巨额罚款。

■罚金恐动辄千万

  “第一次讨论这个草案时,我准备结婚。第二次听说这个草案时,我准备生娃儿。今天,草案终于赶在我家娃儿上学之前通过了。”一位网友微博调侃召回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
  这部酝酿了十年之久的召回条例,因各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激烈僵持数次难产。早在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就开始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2004年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由于规章授权力度所限,罚则过轻,3万元封顶,难以起到惩戒作用,而一直颇遭诟病。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5000元和1万-3万元,相应提高到5万-20万元和50万-100万元。同时新增规定,对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可能会开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单,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相关许可。
  若按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经济型轿车,若按同一批次1000辆计算,保守估计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如果涉及数量多达上万辆,罚金将高达上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将货值金额作为计罚基数,其罚款力度空前,对于那些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极具震慑作用。汽车厂家低成本逃避召回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

■利刃高悬在头

  经过10余年高速增长,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首位,2011年达到1840万辆,占全球汽车产量的23%。
  而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8年来,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美国仅2004年就召回2500万辆,相当于中国8年召回总量的4倍。背后的原因肯定不是中国汽车质量太好了,不需要召回,而是现有管理规定处罚力度不够。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贾新光指出,原有的2004版管理规定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于拒不召回的企业的罚款最高3万元封顶,惩罚力度较弱,企业违法成本极低,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二是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偏低;三是汽车厂商责任和义务不明确。
  尽管舆论不停地向企业和公众灌输“企业敢于召回是负责任的表现”、“汽车召回数量的多少,与汽车质量的好坏并没有直接关系”等观念,但是企业隐瞒不报,采取免费检测等方式变相召回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汽车召回多数还靠企业自觉性,或质量缺陷败露后企业被迫“主动”召回,心存侥幸逃避召回的企业更是大有人在。
  这十年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逆转,当汽车保有量达到一定的程度,很多问题更尖锐地凸显出来时,如果再不出台更强硬的召回法规,将会严重影响中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是,消费者一方在博弈中渐踞上风,一部震慑车企的法规终于水到渠成。

■量次齐升可期

  就在召回管理条例通过次日,丰田宣布因电动车窗控制按钮在全球召回约743万辆汽车,涉及凯美瑞、卡罗拉等18款车型。这是继1996年福特召回790万辆汽车以来全球最大规模的单次召回事件,其中中国召回大约140万辆丰田车。
  随着上述条例得以“落地”,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而锦湖公司违规超比例添加返炼胶一事去年经央视记者暗访曝光后,也推动了国内召回制度首次将轮胎产品纳入汽车召回范围,规定汽车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今后汽车厂商将不得不在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成本之间权衡,从而更尊重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建议。

■自主品牌临大考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严厉的召回条例的出台,对本已羸弱不堪的自主品牌将是沉重一击。一些自主品牌的质量还相对不够稳定,但至今仍鲜有召回。
  截至2012年10月,过去三年里国内自主品牌汽车在乘用车领域的召回数量仅有东南汽车、奇瑞汽车、长城汽车、上海汽车、吉利汽车等7例,大大低于合资品牌及进口车品牌召回数量。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自主品牌起步时间较晚,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非常正常,然而召回数量远低于其余合资品牌,反而让消费者对企业诚信、管理、产品质量产生更多质疑。严苛法规的实施虽然短期内可能会给自主品牌增加一定的成本和资金压力,但从长远来看,一些企业之所以总是出这样或那样的纰漏,监管不力,难辞其咎,大部分主流自主品牌车企已具备生产性能稳定、可靠车型的实力。

■缺陷认定待细化

  不过,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消费者实际维权过程中,如何确定汽车产品有缺陷,也是一个微妙的话题。
  多年从事消保维权工作的一位基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向记者抱怨,受理汽车质量投诉的一大难点是,如何确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谁来认定?设计缺陷谁来举证?由于检测难、数据收集难,设计产品缺陷的大多数维权案例往往被厂家用各种手段搪塞过去。
  虽然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
  但是贾新光表示,对于主管部门如何获知缺陷,条例表述得还是比较笼统。他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建立第三方质量监督机制、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共享的质量信息数据库、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分析、破坏性检测制度等。
  贾新光还建议,应加强消费者对召回的监督。“现在的召回条例仅赋予消费者投诉权,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还有向政府机构的召回申请权、对召回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召回结果的反馈权,包括再次投诉权等。”
  期待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召回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有能力将“有设计缺陷”的汽车产品检验出来,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缺陷调查能力,将福泽更多消费者。
  不管怎样,对众多车企来说,一柄明晃晃的利剑已高悬在头上。

●链 接
最新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摘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谢莉葳/辑)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1 版:汽车·观察】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召回法规肃然登场震慑力强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