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
10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至此,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付诸实施。专家表示,这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千万级罚金”,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十年磨一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将在法制的轨道上,慢慢向我们驶来。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体系,与之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严重滞后。2004年,我国才出台第一个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时代日新月异,“管理规定”早已跟不上时代步伐,或者说,自身也存在着 “缺陷”。《条例》的诞生,无疑是一个“路标”,将引领汽车召回驶进法制轨道,其巨大震慑力将是汽车产品质量的保障力。
缺陷产品不“残留”,产品召回应该法制化。有观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加大了召回的难度。首先,无法可依成为召回的重大难点,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在中国尚无法可依。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再其次,多部门协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与制度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就会“扭曲”;法律不强制,缺陷产品就会留下“缺憾”。
汽车召回,期待“多轮驱动”。有专业人士认为,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为依法规范厂商的经营行为,依法检测认定产品,依法强制厂商召回问题产品是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综观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经济立法高度完善的国家。因此,有人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度建设和法制健全要“多轮驱动”,加大马力。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也不能陷入“法制技术主义”。法制技术主义的基本特点在于,把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寄托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试图以复杂繁琐的法律规范来掩盖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法制技术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热衷于建设法制轨道,但往往忽视了法制轨道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常识告诉我们,汽车需要日常维护与保养,汽车召回的法律法规更需要维护与保养。因此,条例的震慑力、法律的执行力不能成为“纸老虎”,不仅让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企业“吃不了兜着走”,而且还要让汽车生产企业形成“有缺陷不出厂”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