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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表彰1746家消费者满意单位
作者:张有文 唐雪宇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张有文 唐雪宇记者尹训银)为深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弘扬维权,倡导诚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2月4日,山东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等14个单位,在济南市隆重举办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表彰大会。会议通报了2012年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情况,有关领导为消费者满意单位代表进行了颁奖,消费者满意单位代表作了发言。
  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出席了表彰大会。姜天波对山东省消费维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山东省的消费维权工作成效十分显著,《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出台、遍布城乡消费维权网络的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做法,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山东省消协作为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3·15宣传活动、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教育和引导、市场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山东消费维权工作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多次在全国进行交流和推广,山东省消协连续多年被中消协授予全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姜天波说,山东省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是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大创举。由山东省消协联合13家单位共同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体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参与积极性越来越高,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品牌含金量越来越高。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从源头上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了消费维权工作由事后救助向事前保护的新跨越,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始于1995年,由山东省工商局、省消协、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5家单位发起,每两年一届,已开展了八届,今年为第九届。2008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突出成绩的消费者满意单位进行表彰,把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写进了地方法规,为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山东省纪委办公厅通报了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成果,全省行政等系统共撤销项目3525个,保留项目69个,山东省消费者满意单位评比表彰被保留了下来,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该活动开展17年来,始终坚持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重点,受到政府的重视、经营者的拥护、消费者的欢迎。
  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由山东省工商局、省消协等14家单位共同举办。活动历经申报单位报名、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各市初审、材料审核、实地考核、征求意见、组委会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共评选出了1746家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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