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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要依法办事 私权利要依法维权
作者:顾艳伟


    (上接A1版)

侵权要严管重罚

  中国消费者报: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如何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孟勤国:目前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基本法,构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此外,还有一些如“三包”、召回等规定,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具体规定。但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有些部门对《消法》缺乏信仰和畏惧,对《消法》立法本意存在误解。比如在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的问题上,实际上,《消法》的立法本意不是为了判断谁是消费者而制定的,而是为了阻止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各类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那么,只要购买到了商品,就是消费者。
  不可否认,有些职业打假人存在买到假货后敲诈经营者的行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只对实施敲诈的人采取措施,不对售假者予以处理,这就导致很多经营者在面对职业打假人,或者在知假售假的过程中有恃无恐。我认为,经营者的这种心态不仅与违规成本低有关,也与当前社会对谁是消费者存在争议有关。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形成,但该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足,特别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消法》,在功能上存在“短腿”,与当前社会现状存在脱节,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做出更细化、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其次,要强化公权力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职责,因为消费纠纷有一个特点,就个案而言,都是很小的事情,但放到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就是大事,必须通过公权力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落实。
  另外,要加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措施。现实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很难主动发现被侵权,低概率导致商家侵权的高收益。所以,针对个案进行惩罚无法达到惩戒目的,应该参照国外处罚方式,对侵权行为给予重罚。比如商家出售价值10元的假货,第一次罚款1万,第二次罚款10万,第三次吊销执照。另外,罚款中有部分作为奖励返回给消费者,当商家面临的售假风险远远高于售假收益时,消费市场的侵权行为必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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