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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警示
北京二中院:“高收益”理财骗局多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借款给付高息的“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的“原始股”、承诺回报高息并先行返息的“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针对投资者急于投资和投资经验不足及盲目追求高利率的心理,犯罪分子开始以各种投资理财名目,大肆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3日通报称,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据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2003至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逾94600人,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

揭秘几大骗术

  通过对2003年以来的100多起案件的梳理,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们总结出了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几大骗术。
  骗术之一即为“高收益”理财。犯罪分子往往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其方式主要有:借款给付高息的“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的“零风险”式投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以私人用车支付高额租赁费骗租轿车,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的“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承诺回报高息,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等。其次是“概念化”炒作。其方式主要有:以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非法销售“原始股”;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的传销等。
  此外,打着“公益”的旗号进行筹资、假借政策扶持的招牌进行招商引资、通过“特殊关系”这一幌子在升学、就业等方面进行诈骗也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采用的手段。

高额回报为诱饵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作案手法变化多端,”白山云介绍说,“该类案件不仅在手段上与经济管理创新同步变化,且犯罪领域与经济活动领域同步拓展,遍及各个行业领域,可谓无孔不入。”
  据办案法官介绍,涉众型经济犯罪多以新的投资模式、经济概念诱骗投资人。犯罪活动从单一非法传销活动,迅速上升到以投资理财等为名目、以签订合同协议为形式、以市场热点领域为依托的多元化犯罪阶段。
  据了解,该类案件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居多。且发生在不同犯罪领域的、不同犯罪类型的案件,往往受害群体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期货交易、原始股等多是针对公司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融资领域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主等。

加强防范谨慎投资

  “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鉴于投资者盲目追求高收益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此类案件高发等原因,白山云通过新闻媒体提醒投资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投资人要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做一个合格的投资者。
  其次,应不断提高甄别能力。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在开展理财、储蓄、证券、保险等业务时,要确认吸储理财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白山云同时建议,相关部门也要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监管监督。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的人群需求,以及不同的资金量量身定制适宜的理财产品,或者对推向市场的一些新兴行业,如托管造林业等及时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的投资渠道,而不是犯罪者吸纳资金的幌子。此外,还应强化风险提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使投资者慎重考察所推荐项目和产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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