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继本报报道平安人寿261件销售误导投诉让投保人难以“平安”后(详见本报12月3日B2版),监管部门又对平安人寿的销售误导行为开出罚单。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处罚事项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员工因在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作出不实陈述等行为,被上海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处罚决定书称,受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向消费者销售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行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赠送何某彩电等礼品的行为。
保监局处罚书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和夏某在向消费者销售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过程中,按5%的利率演示计算分红,并表示80岁期满时可以获取本金、利息、满期生存金和分红,并在销售完成后向消费者解释合同条款时手书“每年分红大约5%左右,存期十年,利息领到80岁,80岁另加满期生存金,80岁结束加本金、利息、红利”并交其保留。同时,两人还出资向消费者赠送了包括1台42英寸液晶彩电在内的一些礼品,在消费者退保后,夏某上门要求退还该彩电。
上海保监局认为,平安员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和该条第四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故依法做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