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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须加重网络经营者责任
作者:乔新生


  只有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目的才能实现

■乔新生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标志着我国正在重建互联网络法律体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是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重要法律文件。立法者引入实名制原则,要求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络使用者的监管。实行实名制不仅加大了互联网络经营者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审核义务,同时也可以提醒互联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络发布信息的时候,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把互联网络当作一个恣意妄为的虚拟空间。
  实行实名制不是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在互联网络实现权利的平衡。互联网络使用者在虚拟空间发布信息,应当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实行实名制不仅可以确保信息发布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让那些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通过快速渠道搜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事实上,实行实名制是打击互联网络违法犯罪的基础性制度,要想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互联网络存在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络经营者的监管。
  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应当坚持3个原则:第一,互联网络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一旦互联网络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互联网络经营者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部分互联网络经营者借口对互联网络即时发布的信息进行过滤是不可能的,而主张只有当权利人提起申诉或者投诉的时候,互联网络经营者才有义务删除有关信息。事实上,互联网络侵犯公民隐私的信息与侵犯公民著作权的信息不是同一个概念,侵犯公民隐私的信息具有典型的违法特征,因此,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删除有关信息。如果由于互联网络经营者把关不严,导致公民隐私被泄露,那么,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权利人申请临时禁止令原则。信息一旦在互联网络上发布,覆水难收。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非常简单,那就是要求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必须对信息进行审核之后再行发布。如果互联网络的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己的审核义务,从而给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那么,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只有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互联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互联网络经营者连带责任原则。现在一些互联网络经营者和使用者发起的人肉搜索,将虚拟互联网络的信息与现实社会搜集的信息联结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直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从表面上看,每个互联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是有限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络具有信息的整合功能,因此,当每个互联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被集合在一起,就会形成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信息链。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的责任,让他们充分意识到,如果不加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监管,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重心在互联网络的经营者,防止个人信息非法传播责任在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只有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目的才能实现。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变我国互联网络生态环境,让互联网络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平台,让互联网络成为精神文明的窗口,让互联网络成为经济体制建设、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体制建设和文化体制建设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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