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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旅馆财物被盗 赔偿
作者:齐凌春 李建


  本报石家庄讯(齐凌春 记者李 建)日前,河北省沧州市工商局港口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012年11月9日,张先生到河北省沧州市办事,当晚找了家旅馆住宿。早晨起床时,张先生发现房门虚掩,放在房间内的皮包、手机及180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张先生当即找到旅馆负责人,双方一起报警。事后,张先生认为财物被盗与旅馆安全保卫工作不力有直接关系,遂找旅馆负责人索赔,旅馆负责人虽对张先生手机和钱款被盗不持异议,但称旅馆总台处已有房客须知告示,消费者未将贵重物品交旅馆寄存保管,因自己保管不当,发生遗失、被盗,旅馆概不负责,拒绝赔偿张先生损失。由于协商未果,张先生向沧州市工商局港口分局12315中心申诉。
  经过调查,工商人员认为旅馆告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旅馆住宿,旅馆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的财物丢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盗钱物无法通过调查来认定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张先生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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