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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交 货未到
我的损失咋赔偿
作者:郑梦超


    ◆提问

  去年7月份,吴先生在北京某知名建材超市购买了3万余元的瓷砖和卫浴产品,并向建材超市交付了货款,与建材商家签署买卖合同。可后来,建材商家告知吴先生,由于建材超市未将钱打入商家账户,无法送货。当吴先生赶到建材超市,发现该超市早已关门停业。吴先生这下上火了,钱已经交了,装修的材料找谁要?据悉,有十余位消费者遭遇了同样的事情。这些消费者要向哪些单位索要货款?如何有效地维权?

◆回答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药东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吴先生已经将货款付与建材超市,之后再由建材超市将这笔代收款移交给建材商,因此吴先生已经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款在交给建材超市后,可视为已交给建材商。至于建材商与建材超市间的纠纷,与消费者无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于建材商一直未送货,因此建材商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根据该法条规定,服务者为销售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服务者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吴先生若要维权起诉,可将建材商、建材超市列为共同被告,以合同违约为由在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诉讼中,除了要求建材超市将货款退还外,吴先生还可按照《合同法》规定主张三项赔偿:一为新房未及时装修导致不能入住而造成的租房损失;二为建材商品上涨,一旦重新购买建材多支出的那笔费用;三为协调解决该纠纷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
  在收集证据方面,吴先生可将双方的买卖合同、发票作为最基本证据。此外,如果主张其他赔偿,吴先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如房屋租金凭证、购买其他相关建材的消费凭证、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维权期间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证等。

◆律师简介

  药东虎 男,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曾参与创办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律师,被中国企业家年会授予过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北京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侧重于房地产、建筑与公司业务。
(郑梦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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