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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该由谁埋单?
作者:戴岱


    ■戴 岱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已达到400例/百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出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人群,一个现实的问题继而摆在我们面前:药品不良反应责任归谁?谁来埋单?
  国家明文规定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是医院、药厂的一个免责事由,即医院、药厂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这里所指的不良反应包括药品说明书中已囊括、医生可能预知以及目前医疗技术尚未认识到的反应。
  患者是弱者,理应得到保护。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责任面前,医院和药厂方面都认为,不良反应是由于不可预知所造成的,医院、药厂都没任何过错,当然无责任一说。不过,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医院和药厂可付给患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国外也将药品不良反应作为法律的一项免责事由,而且这已是一个共识。只是,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必须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监测。
  日本在上世纪曾有一类氯喹类的药品,上市前的各项检测都完全符合药学标准,可是不少患者用药后却死亡了。政府调查后才发现,药品存在一些不良反应,只是这些反应在药品最初上市时并未被认识到,事发后才得以证实。最后,药厂也对所有不良反应的患者都做出赔偿。而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任何药事损害的赔偿机制,患者至多只能得到医院、药厂道义上的补偿。
  记者发现,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解决办法,很早就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早在2006年底,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评估中心曾试图支持推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综合保险”,采取企业购买、患者受赔的方式,由企业支付药品销售额0.2%左右的保险金,而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则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赔偿金。但终因愿意投保的国内药厂太少,保险公司害怕入不敷出,项目最后“搁浅”,只能作罢。
  其实,在患者自保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药品不良反应纠纷已逐渐成为了一类新的药事纠纷,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仍为一块空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办法和填补法律空白,像处理医疗事故一样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纠纷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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