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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彰显双重理性
作者:张枫逸


  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符合公众期待。其一,对公民物权的理性尊重,避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归,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双赢
■张枫逸
  1月14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据1月15日《新京报》报道)。
  我国汽车报废制度自1997年实施以来,私家车的报废年限一直备受诟病。公众质疑,从纵向上看,私家车的使用频率远远不及公车、出租车,保养却大大好过后者,一律过期报废不尽合理;从横向比较,同样是私家车,在一定年限内跑的里程和损耗程度也相差迥异,一刀切按照年限报废也有失简单粗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06年开始征求意见。酝酿多年之后,私家车报废年限如愿取消,符合广大公众期待,也彰显了决策的双重理性。
  其一,对公民物权的理性尊重。《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车主来说,拥有私家车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使用频率、使用年限等。即使用了一定年头,只要车辆还符合相关排放、安全技术要求,就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关部门单方面以年限到期为由予以强制报废,就涉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从法理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强制报废标准》是下位法,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符合“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的基本法则,体现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归。对于强制报废制度的意义,相关规定说得很明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然而,不合理地设置私家车报废年限,就造成了多种悖论。如僵化的使用年限使得汽车生产厂家缺乏动力改进工艺;正值壮年的车辆“未老先亡”,造成资源的无谓浪费;担心“有车不用,到期报废”,一些车主放弃公共交通,依赖私车出行,又会加剧城市拥堵、尾气污染……取消私家车报废年限,无疑是对这些问题的拨乱反正。在年限标准淡出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技术指标,既可避免好车“回炉”,也能促进车主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形成厂商以质取胜的良性竞争。同时,没有了“多拉快跑”的紧迫感,广大私家车主也能自觉合理用车,响应绿色出行,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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