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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消费教育主力军
三论银行业应积极开展消费教育
作者:王建新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消费教育时,不但处处写着一个“小”字,舍不得投入,与自己的市场地位与经济实力严重不匹配;而且,还处处藏着一个“私”字,即有选择性地进行消费教育,只宣传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王建新
  与在央视黄金时段投放广告的一掷千金相比,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消费教育时,不但处处写着一个“小”字,舍不得投入,与自己的市场地位与经济实力严重不匹配;而且还处处藏着一个“私”字,即有选择性地进行消费教育,只宣传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消费教育存在着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措施,做消费教育主力军,已成社会普遍共识。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消费教育,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同于普通商品和服务,因此,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方面,理应做得更充分。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消费教育,是监管部门的规定动作。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了《银行业公众教育工作方案》等文件,在去年11月召开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工作会议上,银监会更是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着力建设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定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人群作出针对性的金融教育安排”。
  再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消费教育,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多、人员多,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机会多。2010年,由中国银监会主办,中国银行业协会协办“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动员起来后,累计出动员工140多万人次,参与营业网点18万家,设立宣传展位3.8万个,覆盖全国金融消费者约9.3亿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挥消费教育主力军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全有条件做到。
  但是,与人们的良好愿望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营销,重客户,轻教育”的弊端一直存在。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担心教育投入会增加运营成本,可能会使消费者害怕风险而流失,影响经济效益,从而在开展消费教育时,不主动,不深入,不细致,做法单一,偏面追求规模和轰动效应,满足于“一阵子”,满足于每年举办几次活动,缺乏科学长远的消费教育规划,形式大于内容;同时,在开展消费教育时,更侧重于对旗下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宣传,将教育项目异化为产品的宣传平台,完全偏离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传播现代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轨道。
  “金融教育好比通往个人梦想的地图,我们必须教会百姓解读地图的必要技巧,以实现自己的理想。”这是美国前国务卿保罗·奥尼尔的观点。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曾指出,在现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教育是帮助消费者为本人及其家庭做出更好的决定的关键。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企业公民,已成为银行业发展的主流声音。在此情形下,公众有理由期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消费教育方面投入更多,做得更好。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消费教育责任切实担负起来,主力军作用开始发挥的时候,相信我国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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